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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资[2019]8号(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9 编辑:蔡镔


 

 

河南农业大学文件

农大资〔2019〕8

 

 

 

 


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19年11月27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及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通过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管理,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一级管理主体,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校内各部门单位为二级管理主体,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各资产管理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主体,负责其所管理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各学院、校直各单位须指派一名固定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各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绩效考核制度,研究绩效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日常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五)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落实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做到账、卡、物相符;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申报、仪器的安装、初级验收工作;

5.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和有关其他工作;

6.根据学校要求,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总金额大于或等于3万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含家具)、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1.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有价土地和国家拨付的土地;

2.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3.仪器设备(含家具):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家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4.图书:指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数据库等)。

5.文物及陈列品: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模型等;

6.被服装具:被服、服装及室内外装具等。

7.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如: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四)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和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监督检查与责任等。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责任人”,指定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的具体管理使用人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按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划定其管理职责范围,机构及其职能发展变化的原则上由承继其职能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2.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3.科技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4.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5.总务处和龙子湖、许昌校区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房屋类、宿教家具类资产和修缮工程所形成资产等的归口管理;

6.基建处和新校区指挥部:负责学校基建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7.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及无形资产总账的归口管理;

8.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平台及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9.保卫处和龙子湖、许昌校区管理中心:负责各分管校区消防、安防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10.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藏书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11.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捐赠品、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12.后勤总公司和龙子湖、许昌校区管理中心:负责各分管校区学生食堂餐饮器具、宿教家具类资产、修缮工程类机(器)具和其他后勤保障类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配置资产,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策制度,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和经费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二)无法通过租赁、租借等方式与其他部门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或者租赁成本过高;

(三)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规超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本部门单位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各部门单位应主动上缴学校,由学校重新进行配置,调剂到其他部门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配置50万以上(含50万)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科技处对照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的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或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不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各部门单位自行论证评议后配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接受外单位无偿调入或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入库,并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资产入账和财务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购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成本、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购置资产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购置货物或服务类资产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置程序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与申报、采购方式的审核与批复、采购活动的实施与执行、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采购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支付等。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购置资产时,要严格按照《河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政资[20174)等文件要求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经费来源等,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立项,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经费预算,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采购计划,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复,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批复。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拟定审定采购合同文本,合同条款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在中标成交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履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标准的,都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资产未经登记不得报账。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落实购买本国产品、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章  资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遵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资产使用部门向科技处申请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主动上缴学校,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调剂流转,调剂流转流程是: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向学校提出调剂流转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资产管理平台发布调剂信息,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申领申请,如有调剂(调拨)需求,由资产调出单位在资产管理平台系统提交资产调拨单,资产调入单位在资产管理平台系统确认认可,由调出资产单位打印调拨单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后,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再实物交接。未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各部门单位不得进行实物交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再提出申请,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货币资金的审批权限: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财务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财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申请文件、拟投资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

(3)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被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6)学校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

1.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国资处、科技处及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资处、科技处及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国资处、科技处及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申请文件、拟出租出借资产权属证明,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确定出租价格的评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3)公开招租或竞价方案;

(4)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或竞价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等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资产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调离资产管理岗位或离职、退休等,须及时办理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教职工工作岗位调整或者离职、退休等,须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损失、损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拟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应按照学校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应从严把关控制。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申报固定资产处置,应先填报《XX单位关于拟报废资产处置的申请》、《XX单位拟报废固定资产技术鉴定表》和《XX单位拟报废资产明细统计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形成初步处置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初审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资产处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报废资产。每年年底,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先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形成初步处置意见,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等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形成处置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厅审批。接到财政厅批复后,采取公开竞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报废资产。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核销货币性资金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金,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和评估,形成初步处置意见,上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核实初审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将审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核销货币性资金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金,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和评估,形成初步处置意见,上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核实初审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上报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厅审批。接到财政厅批复后,由财务处核销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转化的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上缴财务处。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资产处置小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固定资产台账和会计账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和登记,并将清查和登记结果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调拨等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据实调整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处置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填报年度固定资产清查表,按时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清查任务,并对所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状况做到实时更新,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单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第九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六十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十条  各部门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检查。

第七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教育厅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学校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处,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须各司其职,根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资产数据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及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

第七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年终与财务处进行对帐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部门单位有责任按照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掌握所占用资产的管理状况,有义务为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和报告。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第八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八十二条  学校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学校给予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二)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第八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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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1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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